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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新港港产城融合发展综合配套项目(海口湖大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时间:2024-03-01 15:47

黄石新港港产城融合发展综合配套项目(海口湖大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

安置公告

阳征安补[2024]X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黄石新港港产城融合发展综合配套项目(海口湖大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金海管理区屋边村,面积1.2271公顷(18.406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0.7605公顷、旱地0.3045公顷、农村道路0.0083公顷、沟渠0.0209公顷、田坎0.0302公顷、其他草地0.0120公顷、公路用地0.0907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拟征收土地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所征土地涉及我县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Ⅱ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471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8840元/亩,安置补助费60%,计28260元/亩;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阳新县人民政府

                                  202431




黄石新港港产城融合发展综合配套项目(海口湖大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阳征安补[2024]X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黄石新港港产城融合发展综合配套项目(海口湖大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口湖管理区尧治村,面积0.3695公顷(5.542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旱地0.0596公顷、乔木林地0.3031公顷、农村道路0.0035公顷、田坎0.0033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拟征收土地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所征土地涉及我县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Ⅱ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471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8840元/亩,安置补助费60%,计28260元/亩;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阳新县人民政府

                                  20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