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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21-10-18 2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拟定《阳新县2023年度第1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阳新县海口湖管理区柏林村、经天村,面积6.7557公顷(101.335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含水田0.0632公顷、旱地2.2086公顷、林地3.2822公顷、设施农用地0.1687公顷、坑塘水面0.2309公顷、田坎0.1647公顷、内陆滩涂0.6374。

三、征收目的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拟征收土地为商业用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所征土地每亩补偿471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884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8260元;青苗费按每亩1500元标准据实补偿。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地类

面积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费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水田

0.0632

70.65

2.25

4.6073

旱地

2.2086

70.65

2.25

161.0070

林地

3.2822

70.65

231.8874

设施农用地

0.1687

70.65

11.9187

坑塘水面

0.2309

70.65

16.3131

田坎

0.1647

70.65

11.6360

内陆滩涂

0.6374

70.65

45.0323

合计

6.7557

/ 

482.4018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经现场清点、双方共同确认后,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石政函[2011]5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养老保险安置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2.本批次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阳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