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阳政征安补[2024]X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黄石市海口湖二站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口湖管理区七约村,面积0.3756公顷(5.634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林地0.0437公顷、坑塘水面0.1039公顷、其他草地0.0033公顷、农村道路0.0120公顷、农村宅基地0.0160公顷、公路用地0.0184公顷、河流水面0.1783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拟征收土地为水工设施用地,用于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所征土地涉及我县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Ⅱ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71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8840元/亩,安置补助费60%,计28260元/亩;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4年06月20日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阳政征安补[2024]X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黄石市海口湖二站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黄颡口镇海口村,面积4.3604公顷(65.4060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1.9154公顷、林地0.2043公顷、坑塘水面1.3833公顷、公路用地0.0023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951公顷、内陆滩涂0.4397公顷、河流水面0.3203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拟征收土地为水工设施用地,用于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所征土地涉及我县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Ⅱ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71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8840元/亩,安置补助费60%,计28260元/亩;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