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新港园区管委会
关于设置黄石市干鱼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涉及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地上附着物处置方案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设置黄石市干鱼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涉及的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地上附着物的处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设矿区范围
黄石市干鱼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位于新港园区管委会所在地南西15°方向,直距约3千米,行政区划隶属新港园区韦源口镇和海口湖管理区管辖。拟定采矿区范围坐标如下:
黄石市干鱼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
(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
矿区范围 | ||
拐点序号 | 平面直角坐标(2000坐标系) | |
X | Y | |
1 | 3330420.998 | 38618645.031 |
2 | 3330557.903 | 38619217.707 |
3 | 3330425.812 | 38619471.560 |
4 | 3330016.511 | 38619648.771 |
5 | 3329915.892 | 38620240.087 |
6 | 3329710.131 | 38620250.609 |
7 | 3329386.966 | 38619973.752 |
8 | 3329384.064 | 38619144.362 |
9 | 3329449.849 | 38619106.467 |
10 | 3329451.111 | 38618969.505 |
11 | 3329388.197 | 38618918.801 |
12 | 3329382.689 | 38618627.760 |
拟设矿区面积:1.3609平方千米;开采标高开采标高自+213米至+40米。 | ||
二、拟设矿区范围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4〕5号)相关要求,经充分征求意见和研究,拟定该矿区范围涉及的山林、青苗、坟墓、道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山林类补偿标准
1.零星用材林
(1)3年以下或地径在3厘米以下,4元/株(3年4元,按年限每1年递减1元)。
(2)4-6年或胸径在4-6厘米,13元/株(6年13元,按年限每年递减2元)。
(3)7-9年或胸径在7-12厘米,52元/株(9年52元,按年限每年递减10元)。
(4)10年以上或胸径在13厘米以上,75元/株(10年以上均按75元补偿)。
2.成片用材林
(1)3年以下或地径在3厘米以下,栽植密度每亩在400株以上,2000元/亩。
(2)4-6年或胸径在4-6厘米,栽植密度每亩在200株以上,3500元/亩。
(3)7-9年或胸径在7-12厘米,栽植密度每亩在100株以上,6000元/亩。
(4)10年以上或胸径在13厘米以上,栽植密度每亩在100株以上,8000元/亩(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8000元/亩)。
3.零星特用林
(1)不满3年或地径在3厘米以下,8元/株(3年8元,按年限每1年递减2元)。
(2)3-5年或胸径在4-6厘米,55元/株(5年55元,按年限每年递减10元)。
(3)6-8年或胸径在7-9厘米,135元/株(8年135元,按年限每年递减20元)。
(4)9-11年或胸径在9-11厘米,245元/株(11年245元,按年限每年递减30元)。
(5)12年以上或胸径在12厘米以上,270元/株(12年以上均按照270元补偿)。
4.成片特用林
(1)不满3年或地径在3厘米以下,栽植密度每亩在400株以上,4000元/亩。
(2)3-5年或胸径在4-6厘米,栽植密度每亩在100株以上,6500元/亩。
(3)6-8年或胸径在7-9厘米,栽植密度每亩在100株以上,14000元/亩。
(4)9-11年或胸径在9-11厘米,栽植密度每亩在80株以上,21000元/亩。
(5)12年以上或胸径在12厘米以上,栽植密度每亩在80株以上,22000元亩(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22000元/亩)。
5.零星经济林
(1)不满3年,未结果或地径在3厘米以下,12元/株(3年12元,按年限每1年递减4元)。
(2)3-5年,已初果或胸径在4-6厘米,70元/株(5年70元,按年限每年递减15元)。
(3)6-8年,已挂果或胸径在7-9厘米,160元/株(8年160元,按年限每年递减25元)。
(4)9-11年,盛果或胸径在9-11厘米,280元/株(11年280元,按年限每年递减35元)。
(5)12年以上,盛果或胸径在12厘米以上,330元/株(12年以上均按照330元补偿)。
6.成片经济林
(1)不满3年或地径在3厘米以下,栽植密度每亩在400株以上,5000元/亩。
(2)3-5年或胸径在4-6厘米,栽植密度每亩在100株以上,8000元/亩。
(3)6-8年或胸径在7-9厘米,栽植密度每亩在100株以上,17000元/亩。
(4)9-11年或胸径在9-11厘米,栽植密度每亩在70株以上,21000元/亩。
(5)12年以上胸径在12厘米以上,栽植密度每亩在70株以上,24000元/亩(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24000/亩)。
(二)苗圃类补偿标准
1.果木类
高密度栽植每亩在2500株以上,12000元/亩。
2.风景类
高密度栽植每亩在2500株以上,13000元/亩(以上类别苗木繁殖和培育基地,采用容器育苗技术,苗木带容器杯)。
3.其他类
高密度栽植每亩在2500株以上,10000元/亩。
(三)坟墓类补偿标准
1.有碑:组合碑1500元/棺,单碑1200元/棺。
2.无碑:800元/棺。
(四)乡村道路补偿标准
1.沥青路面(含路基):600元/立方米。
2.水泥路面(含路基):400元/立方米。
3.泥结碎石路面:65元/立方米。
三、其他说明
(一)未列入本补偿标准范围的地上附着物,可根据市场行情参照补偿。
(二)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地上附着物,经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共同商议,合理补偿。
(三)本次处置的对象仅限于本公告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在公告之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公告期限
公示日期为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9日。如对本公告涉及的相关事项有异议,请与当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联系。联系电话:韦源口镇政府办公室0714-7893294;海口湖管理区办公室0714-7897789。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