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源口镇党委,海口湖管理区党工委,金海管理区党委,园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支部):
为建立健全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吸引集聚高层次的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来新港创新创业,经园区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将《“新港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新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新港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2.《新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3.《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4.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人才公寓配租申请表
6.新港人才公寓申报信息汇总表
中共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附件1
“新港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吸引集聚高层次的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来新港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在新港“二次创业”进程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港英才计划”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打造“一流港口、一流口岸、一流园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能够引领新港相关产业发展的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的人才;具有丰富研发经验、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
(1)创新英才。申报人来新港工作时间一般应在1年以上。申报人应为主持企业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市级以上创新基地(平台、机构)的科技创新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曾荣获市级及以上主要人才荣誉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专利等重要科技成果;
2、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者相关专业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技术研发、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现在新港企业从事科技研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3、新港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
4、现为各类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领军人才或技术负责人;
(2)创业英才。申报人在园区创办企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如与新港现有单位及自然人合作,持股比例应大于30%;
2、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符合新港产业发展方向并能实现产业化,或具有国内外创业、大型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相关行业核心业务;
3、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无不良诚信记录;
4、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
符合新港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急需领军人才,可适当放宽公司注册时间、持股比例等要求。
(3)青年英才。申报人在本单位科研和技术岗位取得较高学术成就或经营管理业绩,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力,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参与过本地本单位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或技术管理工作。申报时一般应在园区工作1年以上、3年以下,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人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在各类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工作,承担(参与)过至少1个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已取得同行业认可的相关成果。
(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具有相当水平专业知识或技能、且为新港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急需紧缺的人才,重点是指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以及优秀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激励保障
第三条 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实行专项补贴制度。对入选创新英才、创业英才和青年英才的人员,给予一定经费补贴,补贴金额分三年依次拨付,其中创新英才补贴总额为24万元,创业英才补贴总额为30万元,青年英才补贴总额为12万元,补贴资金由园区管委会全额承担;对到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可发放专项生活补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连续3年发放安家费补贴和学位津贴,其中: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安家费补贴,每月2000元的学位津贴;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和副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安家费补贴,每月1000元的学位津贴。补贴资金由园区管委会和所在企业各按50%比例分别承担。
第五条 妥善解决人才住房保障。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多渠道的住房保障。加快人才公寓建设,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并入住人才公寓的,3年内按照人才层次享受租金补贴,3年后按新港公租房统一标准收取租金。暂时未入住人才公寓的,按人才层次享受租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 做好人才服务。对通过“新港英才计划”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和高端工匠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等方面为其打造更优惠政策和更便捷流程。子女入学方面,随迁子女入学,由园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就读,允许自由择校择园。家属慰问方面,园区班子成员每年对符合条件人才及其家属进行一次慰问,帮助解决人才及其家属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医疗保健方面,园区组织部(人社局)比照处级干部标准,每年组织到“三甲”医院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七条 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激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新港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立足自身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积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对入选的个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不断扩大高层次人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 “新港英才计划”人选在新港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本人30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费从园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园区财政单独列支一定资金,并依法依规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组成新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等。
第十条 设立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由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审定高层次人才对象范围,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健全重大项目评定、评审、评估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情况进行科学认定,依法依规确定政策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双方权益、违约责任等。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工作服务等情况,要定期向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考评和约束机制。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用人单位要跟踪评估人才作用发挥情况,重点围绕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定期组织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关待遇。对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相关待遇的,取消并追缴其享受的相关待遇;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新港英才计划”全年接受申报。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作,提交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后,提出适用政策执行。相关待遇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园区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员工、政府雇员符合条件的,享受上述政策待遇,其中专项生活补贴由园区管委会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同时入选“新港英才计划”和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者,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关政策,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推动“新港英才计划”有序实施,促进新港人才集聚和创新创业,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园区财政年度预算,园区财政单独设立“新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账户,每年列支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按照财政收入增幅情况逐年增加。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开发、培养、使用和奖励等。
第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园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上级划拨、资助、奖励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审核审批工作,园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和使用监管工作。
第五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使用:
(一)服务人才,专款专用;
(二)分项申报,按实结算;
(三)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四)严格审批,严格监管。
第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用于《“新港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各类人才的资助、奖励、补贴和项目扶持;
(二)人才引进服务工作中的经费支出;
(三)其他重大人才活动经费支出。
第七条 人才专项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划拨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新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二)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查,提出意见建议,报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园区财政局根据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按程序划拨经费,并将划拨经费情况报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向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次年1月底前,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的,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暂缓、终止拨付,直至追回已拨付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
(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人才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各类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住房保障问题,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园区创新创业,结合园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人才公寓是由园区管委会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周转使用、优先保障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原则,向在园区工作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由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同时具体负责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及人才公寓承租申报受理、资格审核;园区社发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和配租工作;黄石港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工作;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监管、申请对象住房情况核查等工作;园区经发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立项工作;园区国土分局负责人才公寓用地的供地工作;园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以园区管委会为主导,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按照接近人才聚集度较高区域的原则,通过建设人才公寓、购买商品房等多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园区建设和购买的人才公寓产权归园区管委会所有。
第五条 各镇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筹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用于优先满足本区域人才的住房需求。自行筹集的人才公寓配租和管理工作由各镇区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才公寓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人才公寓装修以拎包入住为标准,应满足承租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章 保障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保障范围为在园区就业创业和为园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下列各类人才:
(一)第一层次人才:全区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湖北省“BR 计划”入选者;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的前两位 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首席科学家或负责人;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湖北工匠”“楚天名匠”等省级技能荣誉获得者;其他同等层次人才。
(二)第二层次人才:“东楚英才计划”等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新港英才计划”入选者;主导产业领域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同等层次人才。
(三)第三层次人才:主导产业领域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黄石工匠”“东楚工匠”等市级技能荣誉获得者;其他同等层次人才。
(四)经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其他相应层次人才。
第五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人才公寓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人才个人提出申请,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到园区创业或与园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辖区内无自住房;
第九条 人才公寓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向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请时提交《人才公寓配租申请表》、《新港人才公寓申报信息汇总表》,并根据申请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 毕业证、学位证
2. 身份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3. 专业技术资格证
4. 主要荣誉成果、主导(参与)的主要项目资料
5. 奖励证书以及主要工作经历证明等复印件
6. 企业申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
7. 自主创业企业负责人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股权构成材料等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8.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薄复印件。
第十条 园区社发局提出拟配租名单,公示后,报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黄石港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签订承租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填写相关房屋交验资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查实,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并取消该单位人才3 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享受优惠的,终止其资格。对于已入住的,收回承租人才公寓,并按市场价追缴租金;对于已享受租赁补贴的人才,停止补贴发放,并追缴已发放的租赁补贴。
第六章 优惠方式及标准
第十三条 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需求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两种优惠方式(原则上只有在人才公寓未建成或数量不足情况下,才能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按照人才层次享受租金补贴,租金按照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一)第一层次人才:租金补贴 100%。
(二)第二层次人才:租金补贴 80%。
(三)第三层次人才:租金补贴 70%。
(四)经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申请人才公寓配租,租金参照同层次引进人才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租房租赁补贴,第一至第三层次的人才分别给予最高 100 平方米、80 平方米、60 平方米的租赁补贴,补贴金额分别按照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贴面积×100%(80%、70%)计算。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优惠期限为3年。到期后原则上退出居住,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提前3个月向园区社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重新申报、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订最长不超过2年续签租期。租赁补贴优惠期限为3年,到期后不再接受申请。
第十七条 租金补贴和租房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工作由园区社发局负责,所需资金由园区财政局负责筹措。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黄石港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运营养护费用由园区财政负责提供资金支持;各镇区筹集的人才公寓运营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黄石港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租金收缴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户。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实际使用费用由人才个人缴纳,其中租金全额上缴园区财政保障房租金专户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应遵循“人房对应”的原则,不得出借、转租、合租、闲置。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离职、外调、获得住房、违法违纪等情况应及时上报。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约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 经核实入住对象已不符合相应层次人才条件的;
2. 所在单位与承租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 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
4. 欠缴相关费用,给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5. 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达3个月以上的;
6. 将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借、合租、擅自调换人才公寓住房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7. 损毁、破坏人才公寓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回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8. 承租人及配偶在租赁期间以购买等方式获得其他本地住 房的(自购房之日起,最长继续租住1年);
9. 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的;
10. 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对所居住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擅自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退租时,由园区社发局按已登记的配套设施,逐一核对,人为的严重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国有企事业单位 □非公企业、社会组织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 类别 | 1、 第一层次 □ 2、 第二层次 □ 3、 第三层次 □ | ||||||||||
申请类别理由 | 如被评为创业英才、创新英才、青年英才,拥有博士学历、正高级职称等 | ||||||||||
申请项目类别 | 1、专项补贴□ | 2、租金补贴 □ | 3、政策奖励 □ | ||||||||
申请金额 | 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 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 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 ||||||||
共计:大写: 元整(¥: 元)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申请人 签名 | |||||||||||
用人单位意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填写本表格一式三份;
2、第一层次人才:全区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湖北省“BR 计划”入选者;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的前两位 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首席科学家或负责人;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湖北工匠”“楚天名匠”等省级技能荣誉获得者;其他同等层次人才。
第二层次人才:“东楚英才计划”等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新港英才计划”入选者;主导产业领域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同等层次人才。
第三层次人才:主导产业领域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黄石工匠”“东楚工匠”等市级技能荣誉获得者;其他同等层次人才。
3、专项补贴:对入选创新英才、创业英才和青年英才的人员,给予一定经费补贴,补贴金额分三年依次拨付,其中创新英才补贴总额为24万元,创业英才补贴总额为30万元,青年英才补贴总额为12万元,补贴资金由园区管委会全额承担;对到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可发放专项生活补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连续3年发放安家费补贴和学位津贴,其中: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安家费补贴,每月2000元的学位津贴;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和副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安家费补贴,每月1000元的学位津贴。补贴资金由园区管委会和所在企业各按50%比例分别承担。
4、租房租赁补贴:第一至第三层次的人才分别给予最高 100 平方米、80 平方米、60 平方米的租赁补贴,补贴金额分别按照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5元)×补贴面积×100%(80%、70%)计算。
5、政策奖励: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新港英才计划”人选在新港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本人30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费从园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附件5
人才公寓配租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职 称 (职业资格) | ||||||||||||||
全日制 学历学位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来黄 工作时间 | |||||||||||||||
身份证号 (护照号)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手机号码 | |||||||||||||||
婚姻状况 | □已婚 □未婚 | 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新港园区是否有自住房 | □是□否 | ||||||||||||||
如有共同居住人才公寓人员须填写有关情况: □有□无 | |||||||||||||||||
称谓 | 姓名 | 身份证号(护照号) | 称谓 | 姓名 | 身份证号(护照号) | ||||||||||||
主要经历及申报对应条件(荣誉证书等) |
申请人 本人签字 | 本人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授权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部门(如不动产、公积金、社保、税务、公安、银行、市场监管等)单位及相关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资料。
签字: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申报意见
| 经信息核实、原件审核,申报涉及各项信息真实准确。经办人(签字)_______ 根据新港园区人才公寓申报条件,我单位______同志符合黄新港园区人才公寓申报条件,申报理由为: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 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组织部门人才等次核定意见 | 该申请人核定为: ( ) 第一等次人才; ( ) 第二等次人才; ( ) 第三等次人才。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 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 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新港人才公寓申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及职务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现居住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