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办发〔2017〕42号
关于印发《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盘活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园区各部门、镇直机关各单位、各村(居)委会: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盘活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园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
盘活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湖北省十一届党代会和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加快现有公租房建设、配套和分配,对确实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租房,采取措施予以盘活。(二)分类盘活,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根据公租房建设主体的情况,重点要提高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竣工公配入住率,督促企业自建公租房加快分配入住。对政府投资公租房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确实不能形成有效供应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盘活。盘活由市级统筹,县开发区就地消化,面向辖区棚改征收户和其他需求群体。
盘活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关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以下简称《意见》);
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和棚改货币化安置计划通知》(鄂建文【2017】26号)。
项目概况及盘活措施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现有公租房于2012年开工建设,2016年完工,共有5栋,其中2栋户型31.8平米,计140套,3栋户型56.61平米,计 252套,总共392套房源。现已配租的有153户,主要用于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有部分低保户,闲置的房源为239户。根据省鄂建【2017】1号《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会议明确了加快公租房的分配入住、降低准入门槛和完善运营管理,也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园区拟盘活公租房有以下措施:(一)转作棚改安置新港园区现正在处于大建设和发展阶段,今年共计拆迁1000多户房屋,涉及新港园区多个村,各个层面住户,包括园区拆迁安置过渡低保户、五保户和贫困户,根据园区内棚改征收户的需求将其中50套转作棚改安置房,已上报黄石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二)预留人才住房园区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各单位需要大量人材,为了留得住人才,需要提供良好的住宿,计划将其中空置80套公租房户型为56.61平米的房源作为新港物流园区引进人才配租用房(专业技术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列入配租对象),入住房源对象由新港园区经发局、组织部审批,新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三)企业用房随着园区快速发展,园区内的企业会越来越多,黄石新港港口股份、黄石有色化工码头、中粮和宝钢等企业陆续入住,已有部分企业向园区申请公租房,目前正在落实阶段,园区计划把109套公租房房源作为解决落户园区的重点企业干部、职工用房,由园区政府审批,新港公司执行。
附件:1、新港园区盘活公共租赁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新港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附件1新港园区盘活公共租赁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晓东 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王贤增 韦源口镇副书记费国锋
园区社发局局长 骆政华
园区建设局局长成 员:吴细发
园区社发局副局长 石裕强
园区建设局副局长 黄加平
园区经发局副局长 费世勃
园区组织部副部长 黄召锋
园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前锋
园区规划局副局长 孔丽萍
园区国土局副局长 沈朝晖
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陈雪梅
园区建设局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园区社发局,费国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细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新港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满18周岁,在黄石新港园区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外地来园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申请条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并在新港园区居住6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根据黄石新港园区现有情况,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二、公租房申请流程
对申请公租房较多的单位既可由个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集中提出申请。原则上,以单位集中申请为主。单位集中向黄石新港园区社会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黄石新港公租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在新港园区无住房证明(提供单位、村委会证明)。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新港园区社会发展局把审核的公租房申请资料上报给黄石新港园区,通过黄石新港园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六)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拿以上资料与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赁方案,集中办理入住手续,集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租赁人员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