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不断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改善,提高全市人民对环境的满意度,根据新闻发布会的安排,下面我将今年以来的十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西塞山区某模具钢厂违反固废法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8日,西塞山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接到市局12369转来的投诉电话,反映西塞山区大排山村堆放有疑似危险废物,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黄石市环保局、西塞山区环保局立即进行了联合现场检查,发现大排山村某模具钢厂将收集某企业的工业除尘灰废渣(约8千吨夹杂少量灰白色的石灰)擅自拖运至西塞山工业园区大排山村空地堆放,现场部分废渣除尘灰未覆盖,地面未硬化,无防渗漏挡水措施,堆场内形成数个小水坑,经pH试纸初步检测呈碱性。西塞山区环保局于2019年1月1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西塞山区环保局于2019年4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6万元。
案例2:阳新县刘某洗砂厂“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7日阳新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刘某洗砂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洗砂厂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经查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阳新县环保局当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针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阳新县环保局于2019年6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3:黄石某公司碎石生产线“未批先建”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14日,铁山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碎石生产线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碎石生产线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采取有效除尘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总投资额210万元的“年产20万吨碎石生产线”投入生产。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针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铁山区环保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1万元;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罚款2万元,共计4.1万元。
案例4:黄石市某冶金原料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8日,大冶市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40万吨冶金原料生产线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脱硫塔、布袋除尘、旋风除尘)在未建成的情况下,项目即投入生产,造成石灰钢窑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
【查办结果】
1、行政处罚:针对“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在未建成的情况下,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2、行政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2019年5月15日对该企业4座石灰钢窑配套的4台鼓风机予以查封。经现场核实,该单位于2019年5月24日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解除查封。
案例5:黄石某混凝土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8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外排废水检测,污染因子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认定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针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超标排污,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黄石某化工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12日,市环境监察支队通过巡查“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发现黄石某化工企业6月3日当天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公司废气超标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因6月3日调整生产造成原烟气波动,导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针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7:下陆区某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6日下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分局开展企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私设暗管,将本应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的生产废水通过临时管道直接抽排至市政污水管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5月7日,下陆分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布制软管等工具。
【查办结果】
1.行政处罚:针对“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万元。
2.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8:大冶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1日,大冶市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石灰石粉加工车间3#雷蒙磨在故障状态下仍继续作业,致使生产过程产生的部分粉尘未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而是通过雷蒙磨机壁处缝隙直排到外环境,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
1、行政处罚:针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万元罚款。
2、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2019年8月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9:大冶市某清洁用品生产项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20日,大冶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环保设施未运行,而是将生产废水使用软管和塑料管抽排至市政污水管网。
【查办结果】
1、行政处罚:针对“污水处理站环保设施未启用,使用软管和塑料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2019年7月31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万元罚款。
2、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生产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10:刘某私营海绵铜加工作坊排放废水中镍、铜等污染物超标十倍严重污染环境刑事案
【案情简介】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3月30日,大冶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排查发现刘某海绵铜加工作坊利用水泵将沉淀池酸性废水抽到旁边雨水沟直接排放,经检测,排放物中含镍、铜、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查办结果】
1、行政处罚:针对“利用水泵将沉淀池酸性废水抽至雨水沟直接排放到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2019年4月12日对该作坊老板刘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作坊进行了相应处罚。
2、移送公安机关:针对“排放物中含镍、铜、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之规定,大冶市环保局于2019年4月1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5月6日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以上就是今年以来的10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工作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分地区、分行业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专项驻点执法工作,以全流程、全方位监管促环保达标;二是进一步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覆盖率,利用好在线监控手段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职责,做到达标排放;三是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密切同公安、检察院的工作协作,及时移送生态环境涉刑案件,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