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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黄石政府网      时间:2023-12-06 15:26


园区各部门、镇直机关各单位、各村(居)委会:

为加快亿吨大港建设,推动产业聚集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7]28号)和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阳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港园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1、坚持自主招商、以商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相结合,增强 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效性,鼓励与国内有知名度和成功经验的商协会、中介机构、社会个人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根据委托代理招商协议,委托招商代理人可向园区申请获取招商引资中介服务费(奖金)。

2、对于未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但为项目引进提供了直 接引荐作用和做出了较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也可视作委 托招商代理人,按规定可申请获取招商引资中介服务费(奖金)。 该类托招商代理人的认定须经园区招商、财政、组织等部门共同认定后报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3、对于引进市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年缴税额 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委托招商代理人,可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的2%或年缴税额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2%支付招商引资中介服  务费(奖金),社会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介组织最高不超 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年缴税额由园区招商、财政(税)、审计等部门共同审核认定(下同)。

二、优先优惠保障项目用地

1、对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物流)项目,确保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2、 项目用地出让按新港园区用地取得实际成本价格的相应 比例确定出让底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 亿元)5亿元以下的,可按用地取得实际成本价格的80%确定底 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 下的,可按用地取得实际成本价格的70%确定底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用地价格可实行一事一议。

3、土地出让金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

三 、加大地方财力贡献奖励

1、对在园区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定达1亿元以上(含 1亿元)5亿元以下或年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两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对在园区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定达5亿元以上(含 5亿元)10亿元以下或年缴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两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 对在园区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定达10亿元以上  (含10亿元)或年缴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按其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 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增强产业平台配套支持

1、加快新港科技创业园、现代物流园、综合保税区、粮食物流园等产业平台规划建设, 对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500强企业及与园区主导产业配套性强的项目落户产业平台的,可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给予两年租金额补贴。

2、 对新进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缴税额达到100万元的,按 进规当年实际租赁厂房面积补贴2元/平米/月;当年缴税额超过 200万元或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租赁厂房 面积补贴2元/平米/月;在园区征地建厂房的,项目建设期间两 年内,按实际租赁厂房面积补贴2元/平米/月;以上条件同时具 备可同时享受,补贴时间以企业一个会记年度结算时间为准,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厂房实际月租金。

五 、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

1、对在新港园区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500万 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 一次性奖励30 万元人民币;实际 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 一次性奖励50万 元人民币;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2、 鼓励来新港园区注册进出口企业并在新港口岸通关,按 通关数量给予奖励的标准为:按集装箱每标准重箱奖励50元,  全年在500标准重箱以上(含500标准重箱)的,每标准重箱奖 励100元;前三年按通关进出口贸易额给予的奖励标准分别为:

3分人民币/美元、1.5分人民币/美元、1分人民币/美元。

3、加快航运产业发展,鼓励货代公司和船公司来新港园区注册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黄石新港建设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7]2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1、鼓励经济企业来新港园区注册登记总部,并在园区实现 税收,园区管委会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类予以扶持,经认定 的总部企业,5年内按新增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园区(县 级)地方留存财力的70%对企业予以扶持;经认定总部企业在新 港园区工作和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5年内按在 新港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财力的100%给予生活补贴, 综合型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功能性总部和中介机构总部不超过5人。

2、 鼓励外地企业来新港园区注册登记贸易型企业,并在园 区实现税收,园区管委会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类予以扶持。 年实现税收300万元—500万元的,按各项税收园区留存财力的 50%对企业予以扶持;年实现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的,其中 基数500万元按园区留存财力50%奖励企业,超过500万元部分 按园区留存财力60%对企业予以扶持;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 上的,其中基数1000万元园区留存财力按60%奖励企业,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园区留存财力80%对企业予以扶持。

3、加强园区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对政府资金投入的建 设项目,招标要注明在新港园区依法足额缴缴税收的具体要求;

机构所在地不在新港园区的施工单位中标的,中标企业必须在园区注册登记有纳税资格的分支机构,确保园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在园区依法足额缴纳。

七、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1、支持园区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 、创新型企业等申报认 定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按50万元给予一次性 奖励;对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按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社会力量在园区科技创业园以多元化模式建设创新 创业载体,重点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对获得认定的专业孵化器, 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市“东楚英 才”计划和大学毕业生等在科技创业园创办的小微项目,每年选 取一定数量的优质项目给予5—50万元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对获得认定的专业孵化器和成长型优质小微项目,可按厂房和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给予两年期50%的租金补贴。

3、对新港园区管委会决定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通过黄 石新港开发公司投融资平台直接投资入股,解决企业前期投资所 需资金问题;鼓励园区外投资机构、创业机构投资园区产业项目,园区管委会按其投资到位资金总额的0.5%给予补贴。

4、鼓励银行类机构在新港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理处,对 来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理处并且给予园区内企业金融信贷支 持的,每设立1户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同时给予两年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补贴。

5、支持企业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凡进入主板(含中小板, 通常指股票市场)、创业板(俗称二板)上市的,由园区奖励项 目资金10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  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的分别奖励项目资金50万元、20万元;由四板转入新三板的再奖励30万元。

八 、完善人才用工激励机制

1、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园区创新创业,支持高层次人才 优先享受我市“东楚英才”计划,为高层次人才购房、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和提供帮助。

2、设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补助资金。市内外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和技工学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到园区内企业就业,依法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 的,给予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标准为本科以上学历2000元/人;大专学历1500元/人;中专及技工学校1000元/人。

3、设立企业实习实训补助资金。对在园区内企业顶岗实习 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除企业正常支付的实习报酬外, 给予学生实习实训补助,标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每月1000元/人,中专学历为每月800元/人,补助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九、优化投资营商发展环境

1、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成立行政审批局和科技服务中 心,对企业投资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个公章审批、 一套专班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行容缺审批、先建后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为企业和项目投资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 以“促进投资自由化、实现贸易便利化”为目的,深入 推进工商管理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多规合一”等商 事制度改革;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协调和帮助企业争取中央、省、 市等各级专项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各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现行招 商引资优惠政策,以此文件规定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则按照相关规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