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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03 1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造成相邻县域环境影响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分级调控的原则。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指挥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范,协力应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包括加大车辆限行区域执法等措施的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县环保局:负责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源监管,保障大气污染物治理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施工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渣土运输扬尘和城市露天焚烧、烧烤严控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县交运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国、省干线养护维修和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内河运输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农业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预警
    第六条  县环保局实时跟踪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各镇(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视情况发布预警通知。
    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工作包括排查问题、预警通知、预警响应、预警解除四个程序。
    第七条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和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优良天数比例等相关指标低于考核进度要求的镇(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预警。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镇(区),给予预警:
    (一)当年1-4月PM10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30%以上或1-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的;
    (二)当年1-4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30%以上或1-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的;
    (三)当年1-4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25%以上或当年1-8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的;
    (四)日常工作调度和检查中发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工作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在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或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严重突出的;
    (五)因大气污染问题被市、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的。
    第九条  预警期为4个月。被预警镇(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县环保局,并按月报送整改落实进度。
    第十条  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监督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县直有关部门依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给予预警的地方,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安排工作专班实施驻点督办。
    (二)接到预警通知后一个月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空气质量没有明显改善的地方,由县环保局提请县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三)对于预警响应不力、未能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或空气质量继续恶化、严重影响全县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地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章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负责制定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环保局会同县气象局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应当在总结分析历年来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处置及气象资料和环境空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效果评估,健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确定重点管控单位名单及治理措施,明确预警减排力度,差异化分解细化至具体行业、具体大气污染源。
    第十四条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重污染天气发生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县环保局应根据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定期对从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装备,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  各镇(区)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镇(区)可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储备库。
    第十九条  在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布预警。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应根据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预警级别。
    重污染天气来临时应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预警启动后,当实际天气情况与预测不符时应第一时间发布预计预警解除时间,指导公众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二十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红色预警一般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或预测未来2天AQI日均值大于200,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Ⅳ级预警。
    AQI日均值连续2天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Ⅲ级预警。
    AQI日均值大于300或连续3天大于200,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Ⅱ级预警。
    AQI日均值大于500或连续2天大于3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Ⅰ级预警。
    第二十一条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根据预警响应级别分级落实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和燃煤压减或替代、气象干预等强制性措施,并采取停办大型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等健康防护紧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环保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污染天气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环保局应及时向省、市环保局报告,由省、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各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实时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强化相关措施;适时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
    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实时跟踪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级主管部门报告预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  重污染天气消除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时间。
    第二十六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环保局应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评估内容重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应对效果等。
    第二十七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情况、重污染天气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修订工作过程中,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第三十条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和考核问责体系,各镇(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未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警,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按照《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规定,对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定义,所称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气、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相关定义。
    第三十五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响应条件等内容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预警响应条件应严于或等同于本办法设置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