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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操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1-01-12 23:22

文件名称关于对党员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操作办法(试行)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发文字号中组发〔2015〕12号
发文日期2021-01-12 23:22:47 发布日期2021-01-12 23:22:47
生效日期2021-01-12 23:22:47 失效日期2021-01-12 23: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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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操作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从严加强对园区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切实发挥提醒函询诫勉措施的教育警示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提醒

 园区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考察考核、巡视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视情况的轻重程序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醒   

 提醒一般采取正式方式单独实施,也可结合有关工作采取非正式方式进行

实施正式提醒的,应当园区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提出建议名单,报组织部部长批准后确定。   

实施非正式提醒的,可以结合工作随时随地地进行,但要注意不得将有实质内容的举报信息以非正式提醒方式泄露给对方。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正式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提醒时,应当说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采取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园区组织部部长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园区组织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附件2-1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应当在回执单(附件2-2)上签字确认并及时送回。  

函询

 园区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由园区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组织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和函询回复表(附件3、附件4)。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园区组织部应当及时受理函询对象回复材料并认真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回复的事实、证据、态度及整改措施等内容,并综合函询对象的表现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对回复中否认反映的问题,有理有据、清晰可信的,存档备查;对否认问题,但有较大疑点或者负面舆情的,应当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存在需要整改问题的,及时向函询对象反馈整改意见,或者向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情况并委托督办整改。

诫勉

第十条 党员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 党员干部进行诫勉,由园区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园区党工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 党员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十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区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园区党工委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作为谈话人。   

(二)对区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园区组织部部长作为谈话人,或者委托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 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园区组织部向诫勉对象与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发送诫勉通知书(附件5)

第十 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 诫勉六个月后,园区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有关要求

第十 党员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情况,由园区组织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梳理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党工委主要领导掌握   

附则

第二十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 办法园区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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