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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港园区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园区办公室      时间:2022-09-13 14:4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新港园区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园区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新办发〔2022〕22号
发文日期2022-09-13 14:43:27 发布日期2022-09-13 14:43:27
生效日期2022-09-13 14:43:27 失效日期2022-09-13 14:43:27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黄新办发〔202222

新港园区党工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港园区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区党(工)委,园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新港园区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新港园区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党员干部在任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要资料,是分析和掌握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建档对象、内容和运用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源口镇、海口湖管理区、金海管理区乡科级(正、副科级)党员干部;园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科级(正、副科级)党员干部;新港开发公司、港城国资公司、港欣城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建档范围可扩大至园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行政村负责人,相关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权力行使人。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房产、汽车、收入、投资情况;

(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出国(境)、涉外情况;

(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党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五)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六)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七)巡察(专项检查)工作涉及党员干部的有关情况;

(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九)接受谈话函询、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问责处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三)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四)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五)为分析廉洁自律状况提供材料;

(六)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档案管理及填报要求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园区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负责,设立专门的档案柜进行保管。廉政档案分批建立,动态更新。

第七条  廉政档案由各部门及镇(区)组织相关人员填写,所有归档材料应为正式文件或原件,如为非正式文件或复印件须加盖报送单位印章。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园区纪检监察工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组织填报和及时更新情况纳入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予以考核。

第九条  园区纪检监察工委对党员干部个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抽查,确保档案材料全面、真实、准确。档案材料填报主要途径如下:

(一)本人填报。个人基本情况,房产、汽车、收入、投资情况,配偶、子女有关情况,出国(境)情况、执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等情况由本人填报。个人动态信息发生变化随时填报,由所在部门单位每年年底集中报送一次。

(二)职能部门提供。司法机关、各执法机关和审计部门将掌握的涉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有关材料,定期报送园区纪检监察工委归档,一般每年年底送交一次,重要材料随时送交。主要包括: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和起诉书、判决书等。

(三)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园区纪检监察工委内设部室、巡察机构、镇区纪(工)委,将掌握的涉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有关材料,定期送园区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归档,一般每年年底送交一次,重要材料随时送交。主要包括:巡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党员干部个人问题的处理情况,党员干部谈话函询、问责的相关材料及违纪违法案件的处分决定等。

(四)其他途径收集。

第十条  因提拔、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建对象的党员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后一个月内填报有关信息,及时建立廉政档案。党员干部调离后,调出单位及时报送调动信息,园区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对廉政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廉政档案保存至党员干部退休后5年止。

第四章 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的保密要求:

(一)廉政档案材料报送必须用信封密封加盖单位印章,安排专人送达;

(二)廉政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必须经园区纪检监察工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三)收集、录入、报送、管理廉政档案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档案信息,不得擅自涂改、复印、抽换、伪造档案材料;

(四)廉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切实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载体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纪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填报人员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二)廉政档案收集、录入、报送和管理人员

1.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廉政档案材料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或擅自将档案材料外借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或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的;

3.擅自复印、伪造、抽换、修改档案材料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纪检监察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7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