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新管办发〔2022〕13号
新港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新港园区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区,园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黄石新港园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园区第1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黄石新港园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园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担,并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园区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项目,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协同和纪检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五条 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监督、指导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购买服务工作,为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园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购买主体是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 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八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政府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政府采购服务。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九条并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各项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三章 实施方式
第十五条 根据各镇区、园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报名,设立不同的协议供应商目录,在园区大数据网站公示,实行科目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从市专家库里抽选对应专业的专家,成立由专家、业主、财政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需求单位提供的报名资料,评审小组从资质优、服务好、业绩强的服务机构中筛选,筛选好的服务机构纳入科目管理,实行两年一聘。
第十六条 科目管理的服务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取电子商城比价或竞价方式选择供应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实施主体采用择优、竞价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购(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相关的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定、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园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预算。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额度和预算计划安排等。
第十九条 园区财政部门将按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备案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园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文件,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园区财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审计和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园区纪检监察工委作为监管部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园区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 园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