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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招商运营 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2-19 21:4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招商运营 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黄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黄新管发〔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12-19 21:43:50 发布日期2023-12-19 21:43:5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棋盘洲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招商运营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

黄石市商务局

                    黄石市财政局

2023年214


关于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招商运营

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棋盘洲综保区”)建设发展,充分发挥综保区的功能政策和辐射带动作用,构建服务全市的高质量对外开放平台和沿江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推动新港园区打造武汉都市圈东向开放桥头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6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外贸强市建设奖补政策“黄金十条”的通知》(黄政发〔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黄石棋盘洲综保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数据认定。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在黄石棋盘洲综保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黄石棋盘洲综保区范围内、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后续简称“区内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支持事项。意见中所涉进出口指一线进出境数据,活跃企业、企业员工、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或市级外贸主管部门最终统计在黄石棋盘洲综保区的数据为准。凡国家、省、市及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扶持性政策,均适用于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中未明确为美元的,均指人民币。

第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市级综保区专项预算统筹安排,园区(县级)地方贡献奖励由新港园区统筹安排。

第二章基础类政策

第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奖励。鼓励区内企业积极争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政策奖励。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最便利的管理措施,降低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布控率和查验率。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区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固投总额的3%给予奖励;固投总额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固投总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竣工投产后予以审核拨付,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注: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均为不含税金额)。

第五条 厂房及办公场所租赁奖励。租赁综保区内标准厂房和办公楼从事生产经营的区内企业,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年度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及以上,从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和100平方米内办公场所租金(不包含水、电、物业等费用,下同)全额补贴。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或年度进出口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第一年给予厂房和100平方米内办公场所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的补贴。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对区内企业投产运营后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县级)地方贡献的100%进行等额奖励,第二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县级)地方贡献的50%进行等额奖励。

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前两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县级)地方贡献的100%进行等额奖励,后两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县级)地方贡献的50%进行等额奖励。

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前两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县级)地方贡献的100%进行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县级)地方贡献的50%进行等额奖励。

第七条 外贸发展奖励。区内企业(除跨境电商企业外)年度实际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下同)、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给予企业0.01元人民币的奖励扶持;实际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给予企业0.02元人民币的奖励扶持;实际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给予企业0.03元人民币的奖励扶持。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区内通关。给予报关补助企业(除跨境电商企业外)在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内清关、进出口货物转到本区海关报关的,给予400元/票的报关补助,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区内企业从黄石新港、“中欧”班列、鄂州花湖机场、武汉阳逻港转关的或一体化通关在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报关清关的,分别给予500元/标箱、600元/标箱、2500元/标箱的运输补助;开展散货业务的,按照散货量给予2元/吨的运输补助;以上运输补助,单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鼓励类政策

第九条 鼓励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区内加工制造类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建设的,对其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央行1年期LPR利率的40%给予贴息,每户企业贴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鼓励开展研发和检测业务。在区内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的企业,在本意见第五条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企业自行采购的全新生产设备给予相当于设备金额不含税5%额度的奖励扶持,单个企业额外奖励扶持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建设洁净厂房按照等级给予相应装修补贴,百级洁净厂房补贴2000元/平方米,千级洁净厂房补贴1000元/平方米,万级洁净厂房补贴5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发展中转集拼运输。对在黄石综合保税区集装箱拼箱且报关、报检并通关的物流运输、货代类企业,给予100元/箱的运输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区内贸易企业年进出口交易额奖励在享受本意见第七条的基础上,每1美元额外奖励0.5分人民币,单个企业额外奖励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鼓励内外贸协同发展。区内企业与综保区外、黄石新港园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开展贸易业务的,给予区内企业短驳物流费用10%的补贴(短驳行程为“综保区内新港园区范围内”);区内企业与新港园区范围外、黄石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开展贸易业务的,给予区内企业,短驳物流费用5%的补贴(短驳行程为“综保区内新港园区范围外、黄石市内”)。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做实做强跨境电商产业综合试验区。区内企业跨境电商年度实际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其中经海关部门认定的一线进出口货值比例不低于50%),每1美元给予企业0.03元人民币的奖励扶持,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积极引进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平台,对落户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的并经综保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年进出口额度超过2亿美元的(其中经海关部门认定的一线进出口货值比例不低于50%) 给予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年度进出口额度每增加5000万美元(其中,经海关部门认定的一线进出口货值比例不低于50%) ,增加20万元运营补贴,单个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培育或引进跨境电商企业(在黄石棋盘洲综保税区内注册的)入驻30家以上的,按1万元/家给予奖励扶持,单个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黄石新港园区内建设“跨境电商+展示交易”的企业,展示交易区域租金进行全额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保障类政策

第十五条 保障企业用工。对区内企业每年招录的新员工进行奖励补贴,每个经海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活跃员工给予500元/人的奖励扶持,每个员工仅可享受一次奖励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招工扶持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保障配套企业办公。对在综保区实际开展报关报检、船代货代、金融服务等相关业务且租赁综保区口岸联检服务大楼办公的企业,自租赁之日起,办公用房租金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三年按照50%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保障综保区运营管理。鼓励支持综保区运营主体积极开展设施设备维护修缮、基础服务功能提升、数字信息化建设、第三方运营合作等,并给予经费保障,进一步提升综保区服务水平。保障口岸通关服务,保障全市口岸和综保区等通关现场辅助性岗位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对保障综保区基础功能运营的海关、边检、海事等部门单位办公及监管场所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用水用电后勤保障等费用予以全额补贴,由市级综保区专项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对重点项目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认定标准为:入驻综保区内世界500强、央企、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黄石市、新港园区认定的主导产业或关键配套企业等。

第十九条 政策兑现。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向黄石棋盘洲综保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交有关材料。黄石棋盘洲综保区管理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报园区管委会审定。将审定通过的申请企业信息、项目等情况在园区管委会或黄石棋盘洲综保区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商务局备案,由黄石棋盘洲综保区管理办公室,按照程序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区内企业根据本意见享受运营扶持的标准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设施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相应扶持资金,并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区内企业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后,应承诺在综保区内的入驻时间达到2年,否则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追回相应扶持资金。区内企业在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过程中不得弄虚骗取奖扶资金,否则应退还相应奖扶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预算绩效考评范围,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支出责任并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本奖补政策有关条款从公布之日起,试行三年,并将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由黄石棋盘洲综保区管理办公室会同黄石市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