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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新港园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时间:2026-07-17 11:22

工作提示

  全区各用人单位:
  当前正值盛夏高温季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降低劳动强度。具体而言: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安排加班,对超龄劳动者要根据身体状况适当缩减工作时间。

二、依法落实高温津贴制度

  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按照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三、强化防暑降温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鼓励视高温天气情况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暑降温用品。对不适宜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事故伤害或经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四、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各平台企业应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全区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预防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全区各工会驿站将切实履行服务职能,面向外卖配送员、环卫工人、货车驾驶员、快递员等全体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移动设备充电、图书阅览等保障服务。让我们携手同行,把酷暑挡在门外,把关怀送到心间,共同守护广大职工的清凉与平安。


新港园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