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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园区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运输) 核准申报的公告

   时间:2026-06-02 11:52

为进一步规范新港园区建筑垃圾运输秩序,强化建筑垃圾全流程管控,维护新港园区市容环境、道路安全与生态环境,根据《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工作实际,现就新港园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包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凡在新港园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企业、相关市场主体,均须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手续。

二、核准准入条件

申请办理核准业务的运输单位,需全部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顶灯、北斗定位系统等装置,且后期需接入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

4.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5.具备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运营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等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自有运输车辆规模匹配的停放场所

三、核准办理流程

新港园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决定的流程办理:

1.申请: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按要求准备完整申报材料,向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2.受理:园区综合执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质、车辆装备、人员资格、场地条件、管理制度等进行实质性核查;

4. 决定:经审查符合全部条件的,依法核发《新港园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材料补正完整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证。

四、申报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港园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表》;

2.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明细表、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的证明文件;

5.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辆清单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运营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等制度文件

6.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北斗定位系统、监控系统的证明文件;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与有运输车辆规模匹配的停放场所证明文件;

8.《新港园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告知事项承诺书

已取得核准资质的企业,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车辆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园区综合执法中心递交书面变更申请,填报对应变更表单,依规完成信息变更审核。

五、申报方式与核准期限

(一)申报机制

新港园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日常零散申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 年度集中申报:每年组织1次集中统一申报、集中审核办理,方便企业批量申办、规范管理;本年度集中申报时间:2026年6月1日—2026年6月30日

2. 日常零散申报:新增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需补办核准手续的,可在非集中申报期,按规定正常提交申请办理。

(二)核准有效期

《新港园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重新申报办理核准手续。

六、咨询及办事渠道

申报单位在材料准备、表格填写、流程办理、政策解读等方面有疑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办理:

办理部门:新港园区综合执法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陈新龙

联系电话:0714-6206067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 园区内所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告及建筑垃圾管理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完成核准申报工作;

2.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由无核准资质、未备案的企业或个人运输、清运;

3. 严禁未取得《新港园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擅自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处置等作业;

4. 运输作业须全程密闭、杜绝遗撒扬尘,按规定路线、时间、指定消纳场所规范处置,严禁违规倾倒、随意处置、超载超速;

5. 对未经核准擅自运营、手续不全违规作业、未按要求变更备案、运输污染道路、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园区综合执法中心和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特此公告。


新港园区综合执法中心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