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鄂人社函【2017】28号文件精神,原100元缴费档次从2017年元月1日起,原则上只适应重度残疾人等由政府代缴的缴费困难群体。正常缴费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为逐步实现人社部关于“积极引导大多数人选择更高缴费档次缴费,力争十三五末人均缴费水平达到500元左右”的目标任务要求,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深化,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我县将在今后年度进一步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参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2011年7月1日),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选择11个缴费档次中的任一档次补缴;在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三、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省和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进行了调整,对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增加至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增加至每人每年6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基础养老金作了哪些调整?
答:国家和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作了相应的调整。一是自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以来,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经过三次大幅度调整,从2014年7月1日起,由原来2011年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70元,2017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80元;二是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如何计算调整后的养老金待遇?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当您年满60周岁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了。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0元+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帐户储存额÷139。
| 个人年度缴费金额 | 财政年度补贴金额 | 缴费 年限 |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 月 计 发 养 老 金 | |||
| 个人帐户养老金 | 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 | 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 | 总 计 | ||||
| 300 | 45 | 15 | 5175 | 37 | 80 | 15 | 132 |
| 400 | 45 | 15 | 6675 | 48 | 80 | 15 | 143 |
| 500 | 60 | 15 | 8400 | 60 | 80 | 15 | 155 |
| 600 | 60 | 15 | 9900 | 71 | 80 | 15 | 166 |
| 700 | 60 | 15 | 11400 | 82 | 80 | 15 | 177 |
| 800 | 60 | 15 | 12900 | 93 | 80 | 15 | 188 |
| 900 | 60 | 15 | 14400 | 104 | 80 | 15 | 199 |
| 1000 | 60 | 15 | 15900 | 114 | 80 | 15 | 209 |
| 1500 | 60 | 15 | 23400 | 168 | 80 | 15 | 263 |
| 2000 | 60 | 15 | 30900 | 222 | 80 | 15 | 317 |
如果您个人缴的越多,缴费年限越长,您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您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相应就越高。只要您的保险意识增强一点,您将老无所忧、安享晚年。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跨地区转移?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在两种制度间相互转移衔接,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八、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份待遇,对重复领取待遇的要进行处理。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来源: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