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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黄石市关于新型工业用地(M0) 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1-09-24 15:32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黄石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科技创新日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如《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等,从政策层面提出支持性意见。国内深圳、杭州、东莞、南京、宁波、成都、武汉等城市也相继对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进行了探索,提出了鼓励性措施。

黄石市近年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活力之城。为进一步加强要素保障,汇集创新资源,促进创新型企业、科创机构集聚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为此,我局从用地和规划层面出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充分研究和借鉴武汉、成都、东莞、昆山、烟台等城市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的相关经验和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黄石市关于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此实施意见在局内进行了多轮研究讨论,并征求了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各平台公司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此稿,现提请审议。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新型工业用地的用地类型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适用范围与准入条件,并从规划管理、供地管理、分割转让、履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

(一)内涵定义和用地分类。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工业用地(M0)可规划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两类。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含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勘察、技术推广、环境监测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生产服务、商务办公、生活服务等功能用房,其中包括食堂、超市、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服务功能用房。

(二)适用范围和规划布局。新型工业用地(M0)限定布局在黄石科技城、黄石教育城、创新引领岛(大冶湖核心区西区)、光谷东科创城以及未来新规划的科创产业园区内,具体布局在编制科创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

(三)准入条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经信、科技、商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区域、分性质、分行业,从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品品牌、研发实力、环保及能耗要求等方面,制定我市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准入条件。

(四)用地指标和功能配比。新型工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高于2.5。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引进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五)供地方式。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M0用地和已供地调整为M0用地。新供应M0用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公开供地。已供地调整为M0用地,需在满足适用范围和准入条件前提下,由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

(六)供地价格。

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租赁)起始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P=N×〔M/50+15%×(C×S/40)×(1+Q)〕

其中:P为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租赁)土地价格,N为新型工业用地(M0)土地出让(租赁)年限,M为同地段的工业用地50年期市场评估总价,C为同地段的商业用地40年期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Q为可分割转让比例。

(七)分割转让。竣工后的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经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受让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符合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

(八)履约监管。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拟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条款,土地成交后,先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