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黄石市关于新型工业用地(M0) 管理的实施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黄石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增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促进创新型企业、科创机构集聚发展,再造黄石工业。现就新型工业用地(M0)的管理和实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用地类型
(一)内涵定义。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M0)可规划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两类。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含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勘察、技术推广、环境监测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生产服务、商务办公、生活服务等功能用房,其中包括食堂、超市、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服务功能用房。
(二)用地分类。新型工业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工业用地(M0)”中类。对应《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即在二级类1001工业用地下,增设三级类“新型工业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M0)”。
二、加强规划管理
(一)适用范围和规划布局。新型工业用地(M0)限定布局在黄石科技城、黄石教育城、(大冶湖核心区西区)创新引领岛、光谷东科创城以及未来新规划的科创产业园区内,具体布局在编制科创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其他区域需布局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题论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
(二)准入条件。新型工业用地(M0)准入条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经信、科技、商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区域、分性质、分行业,从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品品牌、研发实力、环保及能耗要求等方面,制定本市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准入条件。
(三)用地指标。新型工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高于2.5。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引进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四)功能配比。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计容面积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70%,配套用房计容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30%。其中,配套宿舍及员工倒班房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15%,且不允许向个人出售。
鼓励新型工业用地(M0)内的配套设施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产业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办公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三、规范供地管理
(一)供地方式。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M0用地和已供地调整为M0用地。
新供应M0用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公开供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已供地调整为M0用地,在满足适用范围和准入条件前提下,由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转为新型工业用地(M0)进行改造的,享受“五年过渡期”政策,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地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过渡期满需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可协议出让,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利用现有土地需新增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的,项目开发主体应按新型工业用地(M0)现时点土地出让价格补缴差额,如差额出现负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让金。
(二)供地价格。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租赁)起始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P=N×〔M/50+15%×(C×S/40)×(1+Q)〕
其中:P为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租赁)土地价格,N为新型工业用地(M0)土地出让(租赁)年限,M为同地段工业用地50年期市场评估价格,C为同地段商业用地40年期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总计容面积,Q为可分割转让比例。
四、合理分割转让
(一)转让条件。竣工后的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经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受让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符合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
(二)转让要求。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面积的50%,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须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单位购买配套用房的计容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计容面积的比例,分割登记可按套(间)固定界限细分基本单元。
五、强化履约管理
(一)签订履约协议。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组织拟定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条款。履约监管协议连同项目出让整体方案,须报市创新办组织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权人应与属地政府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再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落实达产验收。由市创新办牵头,市经信、科技、商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加,成立新型工业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工作小组,制定达产验收具体规定,并根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新型工业用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会同执法部门加强对新型工业用地的日常巡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售、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新型产业用房的,或者有加建改建等违法情形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核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拆除。
六、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